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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律师李武平主任成功代理某经济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2018年1月18日  上海经济律师   http://www.shjjwcgls.cn/
海南律师李武平主任成功代理某经济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来源:李武平时间:2011-12-27 11:23:41[案情简介]原告海口市某村经济合作社联合社(简称甲方)与被告海口某服饰有限公司(简称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将一幢四层楼房一至四楼(面积为700平方米)交由乙方使用,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定将上述楼房交付给被告使用至今。被告开始还能支付租金,从2005年度开始,恶意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原告自2005年度起至2010年5月的租金共计62700,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均遭到被告无理拒绝拖欠至今。原告委托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李武平律师代理起诉到法院主张解除合同,被告支付租金。李武平律师成功代理本案胜诉,当事人很满意。[本案争议焦点]1、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是否可以解除?2、被告是否拖欠原告租金?3、被告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法院审理结果]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美民二初字第179号 原告海口市某村经济合作社联合社委托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907551010委托代理人陈春丽,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被告海口某服饰有限公司原告海口市某经济合作社联合社诉被告海口某服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织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武平,被告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海口市某村经济合作社联合社诉称,2002年12月10日,原告海口市某村经济合作社联合社(简称甲方)与被告海口某服饰有限公司(简称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一、为支持乙方的发展,甲方自愿将坐落在海口市某上村,某村委会的一幢四层楼房一至四楼(面积为700平方米)交由乙方使用,水电费由乙方支付。年限三十年,自2003年1月1日起至2032年12月31日止。二,乙方每年付给甲方利润人民币壹万伍仟元,付款方式分为每年九月和三月两次付清,每一次付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乙方使用期内,甲方不得把房屋另行抵押。三、乙方可根据实际需要装修或改建房屋的内部装修。乙方要爱护房屋设施,保持房屋场地的卫生整洁,协助甲方搞好精神文明建设。四、本协议不能因人事变动而变更或解除,否则甲方赔偿乙方三年的利润合计四万伍仟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定将上述楼房交付给被告使用至今。被告开始还能支付租金,从2005年度开始,恶意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原告自2005年度起至2010年5月的租金共计62700,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均遭到被告无理拒绝拖欠至今。原告认为,被告长期拖欠原告租金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原告有法定解除权。故诉请:1、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02年12月10日签订的《协议书》;2、判令被告立即将位于海口市海甸岛某上村某村委员会的一幢四层楼房一至四楼(面积为700平方米)交还给原告;3、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人民币62700元。被告海口某服饰有限公司辩称,第一、我司与原告于2002年12月10日签订协议书,原告将坐落在海口市某上村某村委会的一幢四层楼房一至四楼(面积为700平方米)租给我司使用,年限为30年,自2003年1月1日起至2032年12月31日止,年租金为15000元。原告于2005年未经我司协商,擅自在此栋楼三楼西边重新开门连接某村民委员会另一栋楼,并将三楼装修居住使用至今。第二,原告委托人上门要求付给租金未向我司提供原告法定代表人有关证件及合法账户,只提供私人账户,我司当场拒绝暂停支付租金。因为我司与原告前任法定代表人签订协议,租金该汇入哪个合法账户,在这样情况下我司只有暂停付租金,要求原告提供现任法定代表人有关证件及合法账户方可复租金。经审理查明,2002年12月10日,原告海口市某村经济和合作社联合社(甲方)与被告海口某服饰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协议书》,主要约定:一、为支持乙方,甲方自愿将坐落在海口市某上村,某村委会的一幢四层楼(700平方米)交由乙方使用,水电费由乙方支付,年限三十年,自2003年1月1日起至2032年12月31日止。二、乙方每年付给甲方利润人民币壹万伍仟元,付款方式分为每年九月和三月两次付清,每一次付总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乙方使用期内甲方不得把房屋另行抵押。四、本协议不能因人事变动而变更或解除,否则甲方赔偿乙方三年的利润合计肆万伍仟元。合同签订后,被告租用原告一至四楼房,并向原告支付了2003年1月至2004年1月全年的租金1.5万元。2005年初,原告在三楼搭建通道,并将三楼收回使用。自此,被告不再向原告支付余下的租金,遂成讼。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书》,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进行质证和本院审查,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和证明力,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使用。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的基础上自愿达成的,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主体适格,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签订后,原告已将房屋交给被告使用,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在使用原告的楼房后,仅向原告交纳一年的租金,从2005年至今不再向原告交纳,被告延迟履行债务,致使原告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故原告诉请解除《协议书》及被告将位于海口市海甸岛某上村某村委员会烦人一至四楼交还原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从2003年1月1日至2010年1月1日共七年,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一年的租金1.5万元,又因原告于2005年1月已收回第三层楼的使用,而合同约定每年被告应付原告利润1.5万元,故原告收取租金的计算公式应为:(3750元 3层) 6年=67500元,但原告仅请被告向其支付62700元,属于对自己权益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海口市某村经济社联合社与被告海口某服饰有限公司于2002年12月10日签订的《协议书》。二、被告海口某服饰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位于海口市海甸岛某上村某村委员会的一幢四层楼房一至四层(面积为700平方米)交还给原告海口市某村经济社联合社。三、被告海口某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口市某村经济社联合社支付租金62700元,如果问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8050元,由被告海口某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史燕燕  审  判  员  陈  刚  人民陪审员  杨  光  二O一O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春燕======================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李武平 主任律师业务手机:13907551010  ;0898-66661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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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文淳光[上海]
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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