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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事故项目经理的责任有哪些 如何控制建筑项目的成本

2022年9月12日  上海经济律师   http://www.shjjwcgls.cn/

 文淳光律师,上海经济律师,现执业于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建筑工程事故项目经理的责任有哪些

建筑工程事故项目经理的有哪些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建筑工程事故项目经理的,要依据事故的严重程度而定,如果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四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七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

发生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如何进行追责

第一个安全的设定。我国的法律法规已经对安全设定有行政首长负责制,层级制,岗位制,技术制四种。事故的种类一共有以下的内容:

1、事故需要承担什么,行政也好,刑事也好,都是根据事故性质来判定。;是指行政单位企事业单位根据行政的上下关系。对犯有失职和违纪行为的人员给予一种行政制裁。而行政处罚呢,是指特定的行政机关和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授权管理机构,对于违反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一种行政制裁。民事,是民事主体因分违法合同和不履行其法律义务,侵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财产。

2、由于直接导致事故的就是直接人,比如说违规施工等原因造成

3、主要,一般是由肇事者或有有关人员负主要的。次要,是指行为人不一定能导致事故的发生。但是由于对事故的发生起着重要的作用或间接作用。因此要承担次要,全部的,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事故的直接发生与其他行为人的行为无关。

4、还有就是相应的工程的领导。

5、工程相应的都有国家的监管部门,那么就设计到监管不到位的。

以上知识就是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建筑工程事故项目经理的,要依据事故的严重程度而定,如果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到进行法律咨询。

如何控制建筑项目的成本

法律咨询:

建筑项目成本如何进行控制

律师回答:

1、根据审定的施工图预算,确定编制预算书,编制预算成本。

1)要求预算员,确定分部分项工程量。

2)各班组分部分项编制材料需求预算。

3)将1)、2)项相对比,确定分部分项工程量编制施工预算,据此确定预算成本。

2、施工环节过程中的建议:

1)根据分部分项核算的要求做好现场分部分项工程的物料消耗记录。要求填写出库单时要明确用途,能够满足工程分部分项核算的要求。

2)库房出库要严格按照施工预算成本的定额进行出库,同时进行有效的监督,杜绝以领代耗的现象,实际成本中消耗材料的数量必须是计算期内工程施工中的实际消耗量。以领用未耗用的材料要及时办理退料手续;需要下期继续使用的,要办理假退库手续。超出施工预算定额的部分要分析原因,履行超额领料审批手续后出库。

3)项目部要安排人员进行施工过程中的动态控制,多抽查,长监督,杜绝材料的浪费和停窝工现象。

4)建立“责、权、利相协调”的项目成本控制中心。项目经理作为给中心的负责人,全权负责项目施工的成本控制,由项目经理负责把该中心的成本分解给个人,工程施工的每个阶段,甚至每个工序,把个人利益与项目成本控制指标挂钩,严格考核,奖罚明确。防止成本控制人人有责,人人不管。项目成本控制要随着施工进度的各环节连续进行,不能疏漏,做到项目成本自始至终置于有效控制之下,防止项目成本失控。

5)按照预先确定的利润目标,进行成本管理。加强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成本动态的监控,施工过程中要经常进行成本考核分析,杜绝“干活的不算帐,不算不知道,一算吓一跳”现象。

6)填写出入库单时要与购货清单相一致,本批入库出库与上批入库出库的名称、规格、计量单位相统一,未一致的必须进行折算统一。

7)材料采购过程中,要保证材料的质量和数量。加强现场材料消耗财务挂帐的及时性。提高模板及零部件的利用率,做好现场工程机械的维护保养工作,延长工程机械的使用寿命,进一步达到节源增效的目的。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三十三条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