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淳光律师,上海经济律师,现执业于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司法鉴定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
委托鉴定的事项及用途;
委托鉴定的要求;
委托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的简要情况;
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
鉴定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
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
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因鉴定需要耗尽或者可能损坏检材的,或者在鉴定完成后无法完整退还检材的,应当事先向委托人讲明,征得其同意或者认可,并在协议书中载明。
在进行司法鉴定过程中需要变更协议书内容的,应当由协议双方协商确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不符合本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